IRB与研究中的伦理问题

昨天,在大学城主持一所大学的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这位同学的研究是采用准实验的方法,对两组教育硕士同学开展研究,一组用网络教学平台,目的是试图改进教育硕士课程学习的质量,另外一组使用“传统的”教学法。研究结果表明:实验组的同学取得了更好的成绩。这位同学做了不少有创造性的工作。

在问答环节,我提出了一个问题,如果这个结论是可信的,那么,势必会有一个研究中的伦理问题,即实验组采用了更好的方法,而对照组采用了“落后的”方法,这两者之间的不平等问题如何解决?这位同学的回答也还算满意,他说他在实验之后,对两组采用了相同的方法组织和实施教学。

 

 

IRB

 

 

其实,在科学研究过程中,研究者对实验组作了某些处理而对对照组不作任何处理,这种做法是非常常见的。但是,研究中的伦理问题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关注,尤其是在教育研究中。

记得前几年,挪威籍好朋友Stain Hoklev正在加拿大多伦多大学攻读高等教育的硕士学位,其学位论文是研究中国国家精品课程的,他要在国内大学里收集数据,让调查对象所在大学的领导在多伦多大学的IRB申请表上签名。巧合地是,这几天,我们FERC正在跟美国雪城大学的研究人员计划合作开展TPACK的研究,他们发来了他们的IRB申请表。

科学研究除了实验设计和检证方法是否合理等基本要求之外,也有一些攸关伦理的规范,例如研究成果不可抄袭、捏造或窜改等。此外,科学研究本身并非研究的目的和初衷,“增进人类福祉、改善生活质量”才是科学研究的最终目标,任何科学研究的目的都不应该与此最终目标相互冲突,研究过程中也不得造成违反此最终目标的伤害。在民主自由的社会中,任何科学研究都必须在不违背伦理规范的条件下进行,才能取得社会的普遍信任与支持。

机构审查委员会(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IRB;independent ethics committee,IEC;ethical review board,ERB),也称“伦理审查委员会”,它是专为保护受试者权利与福利(protect the rights and welfare of the research subjects)所设计的机构,在研究者启动研究前,对其研究计划进行审批。这个委员会会对人体医学与行为学相关研究(biomedical and behavioral research involving humans)进行审核(review)、同意(approve)与监督(monitor)。

美国学术伦理审查制度的形成,主要受几个历史事件的影响。第一是纽伦堡审判过程中揭露的德国纳粹在二战中惨无人道的人体实验;第二是塔斯基吉梅毒试验。从此之后人们意识到,不能以造福人类为由,危害任何一个个体的个人利益。其后还有一些学术事件比如斯坦利·米尔格拉姆电击实验和斯坦福监狱实验虽然没有给实验对象造成任何肉体伤害,但却可能带来巨大的心理创伤。这些事件促使美国政府开始制定强制性的学术伦理审查制度并不断完善。最终的成果就是美国每所研究型大学里都必须设立的IRB。

大学或研究机构设立IRB的逻辑是:科技的进步需要试验,这种试验一般由三方组成:科研人员、社会大环境以及受试者。科研的初衷自然是希望对大家都有益,但怎么才算“有益”,不能仅凭这三方中的任何一方之言;而且由于科研的专业性,使得科学试验在科研-社会-受试个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平衡,因此就需要有个比较可靠的群体,能够对每一项试验进行审核,以确保最大限度平衡不同利益方以及社会的短期/长期利益。

IRB一般事前审批,免得研究者白费功夫,或惹祸上身。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机构审查委员会不仅保护研究对象,也保护研究者自己。

IRB的哪些要求会让某些社科研究者咬牙切齿呢:

1. 必须提供周密的研究规划文档,包括研究设计的细节(质性研究者恨之入骨)

2. 实际操作如中有任何变通更改的地方,研究者必须重新提交更新材料

3. 每个被调查的人必须签署一份知情同意书,某些研究如果可以证明除了匿名调查否则无法做下去可以例外(允许卧底)。虽然有例外情况,但这个例外需要调查者用血泪争取来的。

4. 所有IRB觉得会引火上身有风险的事项一律会被否决。

许多攻读人文社科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研究计划通过IRB审查,实在是一件无法逾越又让人恼火的事。

某位教授的开玩笑说:许多博士生读不下去就是被IRB气走的。博士生过了一次IRB之后以后就什么都不怕了。

两篇参考文献:

1. William H. Schneider,

The Establishment of 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s in The U.S. Background History.

http://www.iupui.edu/~histwhs/G504.dir/irbhist.html

2. 田冬霞,张金钟   美国机构伦理审查委 员会认证体 系的启示  《中国医学伦理学》 2006年8月第 19卷第 4期

http://file.lw23.com/8/8f/8fe/8fed2ba0-9cde-4288-8064-3766ab74fbf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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